參考答案:
1.以上說法的不妥之處及正確做法。
(1)不妥之處:負責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通知總監理工程師在現場進行見證取樣。
正確做法:承包單位在實施見證取樣前通知負責見證取樣的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工程師的現場監督下,承包單位按相關規范的要求,完成材料、試塊、試件等的取樣過程。
(2)不妥之處:承包單位項目經理對其送檢樣品進行加封。
正確做法:由監理工程師對其樣品進行加封。
(3)不妥之處:由監理工程師送往試驗室。
正確做法:由承包單位送往試驗室。
(4)不妥之處:試驗報告一式兩份由承包單位和建設單位保存。
正確做法:試驗報告由承包單位和項目監理機構保存。
(5)不妥之處:承包單位將見證取樣的試驗費用加入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中。
正確做法:試驗費用不應加入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中。
2.實行見證取樣的項目是:工程材料、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承重墻體的砂漿試塊,結構工程的受力鋼筋(包括接頭)。(4分)
3.送驗單要蓋有“見證取樣”專用章,并有見證取樣監理工程師的簽字。
4.見證取樣不可以代替承包單位對材料、構配件進場時必須進行的自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