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某工程,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簽訂了合同,工程價款5000萬元;工期為9個月;預付款為簽約合同價款的20%。專用條款約定,預付款自工程開工后的第2個月起4個月內平均扣回。當實際工程量的增加值超過工程量清單項目招標工程量的15%時,超過15%以上部分的結算綜合單價的調整系數為0.9;當實際工程量的減少值超過工程量清單項目招標工程量的15%時,實際工程量結算綜合單價的調整系數為1.1;工程質量保證金每月按進度款的5%扣留。某分項工程A,招標工程量為3000m2,投標綜合單價為200元/m2;某分項工程B,招標工程量為2500m2,投標綜合單價為500元/m2。由于設計變更,導致分項工程A的工程量增加500m2,相應分項工程B工程量減小500m2。
【問題】
1.若第一個月工程量價款為500萬元。計算該工程預付款及第一個月應簽發工程款。
2.計算該工程合同價款調整額。
答案:1.工程預付款總額:5000×2002=1000(萬元);
扣回額度:1000/4=250(萬元);
第一個月應簽發工程款:500×(1-5%)-250-225(萬元)。
2.分項工程A:3000(1+15%)=3450m2<3500m2,故需要進行價格調整;
分項工程B:2500(1-15%)=2125m2>2000m2,故需要進行價格調整;
即:分項工程A:(3500-3450)×200×0.9+3450×200=69.9(萬元);
分項工程B:2000×500×1.1=110(萬元)。
故合同調整降低額=(3500×2004-2500×500)-699000-1100000=15.1(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