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醫院決定投資1億余元興建一幢現代化的住院綜合樓。其中土建工程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選定施工單位,但招標文件對省內的投標人與省外的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也明確了投標保證金的數額。該院委托某建筑事務所為該項工程編制標底。2006年10月6日招標公告發出后,共有A、B、C、D、E、F六家省內的建筑單位參加了投標。投標文件規定2006年10月30日為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2006年11月13日舉行開標會。其中,E單位在2006年10月30日提交了投標文件,但2006年11月1日才提交投標保證金。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結果,某所編制的標底高達6200多萬元,而A、B、C、D4個投標人的投標報價均在5200萬元以下,與標底相差1000萬余元,引起了投標人的異議。這4家投標單位向該省建委投訴,稱某建筑事務所擅自更改招標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多計漏算多項材料價格。為此,該院請求省建委對原標底進行復核。2007年1月28日,被指定進行標底復核的省建設工程造價總站(以下簡稱總站)拿出了復核報告,證明某建筑事務所在編制標底的過程中確實存在這4家投標單位所提出的問題,復核標底額與原標底額相差近1000萬元。
由于上述問題久拖不決,導致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出。為了能早日開工。該院在獲得了省建委的同意后,更改了中標金額和工程結算方式,確定某省某公司為中標單位。
問題:
1.上述招標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處?請說明理由。
2.E單位的投標文件應當如何處理?為什么?
3.問題久拖不決后,某醫院能否要求重新招標?為什么?
4.如果重新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能否要求該醫院賠償?為什么?
答案:1.上述招標投標程序中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包括:
(1)在公開招標中,對省內的投標人與省外的投標人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不妥。
理由:公開招標應當平等地對待所有的投標人,不允許對不同的投標人提出不同的要求。
(2)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與舉行開標會的時間不是同一時間不妥。
理由: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3)開標會由該省建委主持不妥。
理由:開標應當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為行政管理機關只能監督招標活動,不能作為開標會的主持人。
(4)中標書在開標三個月后一直未能發出不妥。
理由:評標工作不宜久拖不決,如果在評標中出現無法克服的困難,應當及早采取其他措施(如宣布招標失敗)。
(5)更改中標金額和工程結算方式,確定某省某公司為中標單位不妥。
理由:如果不宣布招標失敗,則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2.E單位的投標文件應當被認為是無效投標而拒絕。
理由:投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是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因此,對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包括期限),招標單位將視為不響應投標而予以拒絕。
3.問題久拖不決后,某醫院可以要求重新進行招標。理由如下:
(1)一個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如果在開標后(即標底公開后)再復核標底,將導致具體的評標條件發生變化,實際上屬于招標單位的評標準備工作不夠充分。
(2)問題久拖不決,使得各方面的條件發生變化。再按照最初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條件訂立合同是不公平的。
4.如果重新進行招標,給投標人造成的損失不能要求該醫院賠償。
理由:雖然重新招標是由于招標人的準備工作不夠充分導致的,但并非屬于欺詐等違反誠實信用的行為。而招標在合同訂立中僅僅是要約邀請,對招標人不具有合同意義上的約束力,招標并不能保證投標人中標,投標的費用應當由投標人自己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