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市高等專科學校由于在校學生的增加,決定建設一座學生宿舍樓,通過招標,該高等專科學校選擇了A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并委托某監理單位實施施工階段的監理任務,也簽訂了委托監理合同。2011年3月15日,監理單位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本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于2011年3月16日收到申請書,認為符合條件,于2011年4月10日頒發了施工許可證。因施工圖設計出現問題,一直未開工,于是辦理了延期開工申請,直到2011年8月10日才開工。施工中A施工單位將部分工程分包給8施工單位。施工現場存在許多電力管線,監理單位向建設單位提出要辦理有關申請批準手續。
【問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規定,具備哪些條件才可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2.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過程有何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2011年8月10日開工是否需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為什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分包工程做了哪些禁止性規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的有關規定,簡述建設單位在什么情形下需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回答: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的條件。
(1)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1)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和頒發過程中的不妥之處。
①不妥之處:監理單位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理由:應由建設單位申請。
②不妥之處:2007年4月10日頒發施工許可證。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
(2)2007年8月10日開工不需重新辦理施工許可證。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本案例中在辦理了延期開工申請之后,實際開工日期未超過3個月。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對分包工程所規定的禁止性行為有。
(1)禁止將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
(2)禁止承包單位將全部建筑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3)禁止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4)禁止將主體工程進行分包。
(5)禁止分包單位將其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1)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2)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3)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4)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5)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