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工程項目,業主與監理單位簽訂了施工階段監理合同,與承包方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規定:設備由業主供應,其他建筑材料由承包方采購。
施工過程中發生如下事件。
事件1;承包方未經監理工程師事先同意,訂購了一批鋼材,鋼材運抵施工現場后,監理工程師進行了檢驗,檢驗中監理工程師發現承包方未能提交該批材料的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和材質化驗單,且這批材料的外觀質量不好。
事件2:監理工程師在巡檢時發現,用剛進場檢驗合格的水泥拌制的水泥砂漿,在墻體抹灰后開裂嚴重,懷疑是水泥質量問題,要求對水泥進行重新檢驗。檢驗結果顯示,水泥有一項指標不合格。
事件3:業主經與設計單位商定,對主要裝飾石料指定了材質、顏色和樣品,并向承包方推薦廠家,承包方與生產廠家簽訂了購貨合同。廠家將石料按合同采購量送達現場,進場時經檢查,該批材料顏色有部分不符合要求,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方該批材料不得使用。承包方要求廠家將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退換,廠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貨運費,承包方不同意支付,廠家要求業主在應付承包方工程款中扣除上述費用。
【問題】
1.對事件1中的鋼材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2.對事件2中的水泥質量問題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為什么?
3.事件3中:(1)業主指定石料材質、顏色和樣品是否合理?
(2)監理工程師進行現場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石料通知不許使用是否合理?為什么?
(3)承包方要求退換不符合要求的石料是否合理?為什么?
(4)廠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貨運費,業主代扣退貨運費款是否合理?為什么?
(5)石料退貨的經濟損失應由誰負擔?為什么?
答案:1.監理工程師應通知承包方該批鋼材暫停使用,因為沒有提供“三證”審查。應通知承包方提交合法的鋼材“三證”,若限期不能提交,通知承包方鋼材退場;若能提交合法的鋼材“三證”,并經檢驗合格,方可用于工程。若檢驗不合格,應書面通知承包方該材料不得使用。
2.監理工程師有權對懷疑質量不合格的材料重新檢驗,對于檢驗不合格者應通知承包方該批水泥暫停使用,應進一步進行檢驗,如該批水泥可降級使用,應與建設、設計、承包單位共同確定處理方案;如不能用于工程則指令退場。對于已用于工程的應返工處理。
3.(1)業主指定材質、顏色和樣品是合理的,因為《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應當指定建筑材料的規格、型號。(2)合理,這是監理工程師的職責與職權。(3)要求廠家退貨是合理的,因廠家供貨不符合購貨合同質量要求。(4)廠家要求承包方支付退貨運費不合理,退貨是因廠家違約,故廠家應承擔責任;業主代扣退貨費款不合理,因購貨合同關系與業主無關。(5)應由廠家承擔,因責任在廠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