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某工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由于工程施工工期緊迫,建設單位在未領取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要求項目監理機構簽發施工單位報送的“工程開工報審表”。
事件2:在未向項目監理機構報告的情況下,施工單位按照投標書中打樁工程及防水工程的分包計劃,安排了打樁工程施工分包單位進場施工,項目監理機構對此做了相應處理后書面報告了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以打樁工程施工分包單位資質未經其認可就進場施工為由,不再允許施工單位將防水工程分包。
事件3:樁基工程施工中,在抽檢材料試驗未完成的情況下,施工單位已將該批材料用于工程,專業監理工程師發現后予以制止。其后完成的材料試驗結果表明,該批材料不合格,經檢驗,使用該批材料的相應工程部位存在質量問題,需進行返修。
事件4:施工中,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的設備在沒有通知施工單位共同清點的情況下就存放在施工現場。施工單位安裝時發現該設備的部分部件損壞,對此,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損壞賠償責任。
事件5:上述設備安裝完畢后進行的單機無負荷試車未通過驗收,經檢驗認定是由設備本身的質量問題造成的。
【問題】
1.指出事件1和事件2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2.針對事件2,項目監理機構應如何處理打樁工程施工分包單位進場存在的問題?
3.對事件3中的質量問題,項目監理機構應如何處理?
4.指出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并說明理由。
5.事件5中,單機無負荷試車由誰組織?其費用是否包含在合同價中?因試車驗收未通過所增加的各項費用由誰承擔?
回答:1.事件1和事件2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事件1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建設單位未領取施工許可證就要求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
理由:依據有關法規和規范,必須在辦理好施工許可證的條件下才能要求簽發“工程開工報審表”。
(2)事件2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處:建設單位認為需經其認可分包單位資質。
理由:分包單位的資質應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簽認。
2)不妥之處:提出不再允許施工單位將防水工程分包的要求。
理由:違反施工合同約定。
2.針對事件2,項目監理機構處理打樁工程施工分包單位進場存在問題的程序如下。
(1)下達“工程暫停令”。
(2)對分包單位資質進行審查。
(3)如果分包單位資質合格,簽發“工程復工令”,分包單位復工。
(4)如果分包單位資質不合格,要求施工單位撤換分包單位。
(5)對不合格的分包單位已完成工程部分,進行質量驗收,如果質量不合格,按有關程序處理。
3.對事件3中的質量問題,項目監理機構的處理如下。
(1)簽發“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2)責成施工單位進行質量問題調查。
(3)審核、分析質量問題調查報告,判斷和確認質量問題產生的原因。
(4)審核簽認質量問題處理方案。
(5)指令施工單位按既定的處理方案實施處理并進行跟蹤檢查。
(6)組織有關人員對處理的結果進行嚴格的檢查、鑒定和驗收,寫出質量處理報告,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存檔。
4.事件4中建設單位做法的不妥之處及理由如下。
(1)由建設單位采購的設備沒有通知施工單位共同清點就存放在施工現場不妥。
理由:建設單位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派人與其共同清點移交。
(2)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承擔設備部分部件損壞的責任不妥。
理由:建設單位未通知施工單位清點,施工單位不負責設備的保管,設備丟失、損壞由建設單位負責。
5.事件5中,單機無負荷試車由施工單位組織。
其費用已包含在合同價中。
因試車驗收未通過所增加的各項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