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當履行的處理 :
1.《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2.合同不履行的情形有[因債權人致使債務人履行困難]、[提前或部分履行].
3.合同變更后[原合同債消滅],[產生新的合同債].
4.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依據未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將標的物提存].
5.中止履行是指債務人[暫時停止合同的履行]或[延期履行合同].
6.[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致使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標的物,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交給有關機關保存以此消滅合同的制度。
7.債務人提前或部分履行債務而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8.合同不當履行中的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權]、[撤銷權].
9.債權人由債務人不當履行合同行使代位權發生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10.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撤銷權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1.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行使范圍均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其發生的費用均由[債務人]承擔。
12.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13.債權人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l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