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機構依法設立及有效存續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設立的內部決策及外部程序:
· 是否合法合規
· 是否需要獲得其他機構的設立批復,如國資背景企業在設立前需向當地國資監管部門履行備案程序,取得國資監管部門的備案函。
2、申請機構是否存在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現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規定需要終止的情形。
目前,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規定公司需要終止的情形主要包括:被責令關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合并分立解散等。
3、申請機構的歷史沿革及歷次變更的內部決策程序及外部工商變更登記程序是否履行,變更程序及內容是否合法合規。
二、申請機構經營范圍及名稱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經營范圍是否涉及特許經營事項,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等的相關規定。
2、申請機構經營范圍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
3、申請機構名稱是否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
4、申請機構名稱中是否包含「私募」字樣;申請機構實際業務開展及宣傳推介行為中是否存在突破私募屬性,向不確定對象或非合格投資者進行宣傳、推介情形。
三、申請機構的專業化經營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擬正式開展業務后的主營業務或設立至今實際開展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且具體屬于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中的哪一類(股權投資基金(含創業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其他投資基金)。
2、申請機構經營范圍中是否存在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屬性相沖突的業務;兼營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沖突的業務;兼營私募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情形。
3、申請機構實際經營、業務開展過程中,是否存在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屬性相沖突的業務;兼營與「投資管理」買方業務相沖突的業務;兼營私募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