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申請機構高管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內部職能部門設置、崗位設置、部門職責、崗位職責。
2、申請機構高管人員(股權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證券投資基金指法定代表人、風控負責人和投資負責人)的身份、學歷、工作履歷、基金從業資格、基金行業從業經驗、個人征信情況、個人犯罪情況等。
3、是否存在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范性文件中規定的不得擔任基金公司高管人員的情形。
十一、申請機構及高管信用審核要點
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十二、申請機構涉訴或仲裁審核要點
1、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是否涉及訴訟或仲裁情形。
2、如涉及訴訟或仲裁,則訴訟或仲裁的具體事由、案件進展、判決情況、法律后果,具體屬于案件中的哪一方(當事人、第三人或其他權利義務相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