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律師事務所入會指引》已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二屆理事會于2020年3月24日通過。協會網站4月30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律師維護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的積極作用,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從事基金法律服務活動的自律管理,進一步完善基金行業法律服務執業標準,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辦法》)等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可自愿申請加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成為聯席會員。會員律師事務所按照《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及本指引的規定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參與協會治理,并根據法律法規和協會自律規則的規定開展基金法律服務業務。
第三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從事基金法律服務活動,應當具備從事基金服務活動的專業能力,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會員律師事務所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
第四條 符合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總所或分所,可以單獨申請成為協會會員,也可以參照《會員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附屬機構入會的相關規定,由總所代表其全部或部分分所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采取附屬機構形式入會的律師事務所,其分所應滿足本指引第七條第(一)(二)(四)項的相關要求。總所應書面承諾其相關入會分所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切實履行對相關入會分所的管理職責,并對分所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五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依據《章程》《會員管理辦法》以及本指引的規定,享有以下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優先參與協會組織的相關論壇、講座、交流、培訓等活動;
(三)對協會給予的紀律處分按規定提出聽證、陳述和申辯;
(四)對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并進行監督,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六)《章程》《會員管理辦法》及協會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應履行《章程》及《會員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義務,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協會自律規則等規范,接受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成為協會聯席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愿加入協會,擁護《章程》及協會自律規則;
(二)遵守基金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及律師行業協會的處分,也未被協會列入限制性名單。律師事務所從事基金法律服務的合伙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三)有20名以上執業律師,其中5名以上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四)律師事務所內部管理規范,合規風控制度健全完善,執業律師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五)具有豐富的基金行業相關法律服務經驗,或在資本市場法律服務、民商事糾紛解決、金融犯罪、企業破產重整等領域有豐富經驗,執業水準高,社會信譽好,業界口碑佳;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律師事務所申請加入協會,應選取會員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諾遵守《章程》及協會自律規則;
(二)擔任會員單位基金法律服務相關業務的主要負責人;
(三)擁有5年以上證券或基金行業相關法律業務的工作經驗;
(四)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五)近三年不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及協會自律規則的情形以及其他不良誠信記錄;
(六)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律師事務所申請加入協會,應當在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臺(https://link.233.com/18664)申請,并按要求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加蓋申請人公章并經其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執業許可證(正本及副本)復印件、其他法定資格文件復印件(如有)、律師事務所情況介紹及擅長領域介紹、人員情況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合規經營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內部管理制度、風控制度、法律文書制作內部審核制度等合規風控制度,律師事務所注冊地相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沒有受到相關行政處罰的證明材料等;
(四)擬指定的會員代表人的基本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會員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律師執業資格證、個人履歷等;
(五)申請人擬指定的會員代表人簽署的承諾書;
(六)協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協會提交申請材料,確保申請材料的真實、準確和完整。申請人隱瞞情況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不予入會,一年以內不得再次提出入會申請。已經成為會員的,視情節予以紀律處分,直至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協會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入會申請材料后及時啟動對入會材料的審核。協會認為申請材料需要說明、補充或者修改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在限期內補正。
入會申請通過初步審核后,協會成立評審小組對入會資料進行評審,評審小組由監管部門代表、律師行業代表、協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及協會工作人員等組成,在入會意愿、合規情況、執業水平和社會信譽等方面進行審核。律師事務所經評審通過后,提交會長辦公會審核。
第十二條 入會結果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并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律師事務所會員名單在協會官網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經協會批準成為聯席會員的律師事務所,應按《協會會費收繳辦法》要求及時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
(一)兩個或兩個以上會員律師事務所合并的,原會員資格由存續方或新設方繼承;
(二)會員律師事務所分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具備會員條件的律師事務所的,經協會審核,原會員資格可由其中一個律師事務所繼承,其余律師事務所另行申請加入協會;
(三)會員律師事務所與其他非會員律師事務所合并的,合并后的律師事務所應當重新申請加入協會。
第十五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出現《會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會員律師事務所根據《會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所列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由于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處分原因終止會員資格的,自會員資格終止之日起兩年之內不得再次提出入會申請。會員律師事務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七條規定的會員條件,且在協會給予的合理期限內未能重新符合會員條件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第十六條 對于為基金行業發展或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律師事務所或其執業律師,協會依照《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不同形式的獎勵;對于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協會自律規則的會員律師事務所或其執業律師,協會依照《會員管理辦法》《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并視情況通報其所在地的律師協會或移送相關司法行政部門查處。
第十七條 會員律師事務所的重大事項報告、信息報送及檢查、考評要求,應當遵守《會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的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本指引最終解釋權歸協會所有。
第十九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原文鏈接:http://link.233.com/25817/aboutassociation/gyxh_xhdt/xhdt_xhyw/202004/t20200430_8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