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注冊為獨立基金銷售機構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二)為依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組織形式;
(三)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架構和經營范圍;
(四)股東以自有資金出資,不得以債務資金、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出資,境外股東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五)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
(六)高級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條件;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獨立基金銷售機構是專業從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從事其他業務,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注冊基金銷售業務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財務狀況良好,運作規范;
(二)有與基金銷售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等設施,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信息管理平臺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三)具備健全有效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及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等制度符合法3律法規要求,基金銷售結算資金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內部控制等制度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于20人;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重大行政處罰;最近1年沒有因相近業務被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沒有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處于整改期間,或者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不存在已經影響或者可能影響公司正常運作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重大訴訟、仲裁等事項;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