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五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所列資金用途使用;改變資金用途,必須經債券持有人會議作出決議。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不得用于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守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上市公司通過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方式進行公司債券轉換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六條 申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下列文件:
(一)公司營業執照;
(二)公司章程;
(三)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四)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文件。
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一)對已公開發行的公司債券或者其他債務有違約或者延遲支付本息的事實,仍處于繼續狀態;
(二)違反本法規定,改變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所募資金的用途。
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企業債券發行實施注冊制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財金〔2020〕298號),明確了企業債券發行實施注冊制的有關事項。
一、企業債券發行全面施行注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通知》有關要求,企業債券發行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國家發展改革委為企業債券的法定注冊機關,發行企業債券應當依法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注冊。
國家發展改革委指定相關機構負責企業債券的受理、審核。其中,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受理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為審核機構。兩家機構應盡快制定相關業務流程、受理審核標準等配套制度,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受理、審核工作。
企業債券發行人直接向受理機構提出申請,我委對企業債券受理、審核工作及兩家指定機構進行監督指導,并在法定時限內履行發行注冊程序。
二、明確企業債券發行條件
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企業債券一年的利息,應當具有合理的資產負債結構和正常的現金流量,鼓勵發行企業債券的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的項目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