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策略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避險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相關保障機制,以在避險策略周期到期時,力求避免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本金出現虧損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避險策略基金曾經叫保本基金。
2017年,證監會發布《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保本基金雖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運作,并引入相關保本保障機制達到“保本”目標,保本基金名稱在字面含義上一定程度闡釋了此類產品的機理,但保本投資策略及保障機制的安排并不能確保對投資本金的絕對保障,在極端市場情形下,投資者仍可能面臨投資本金虧損的情況,為充分揭示此類產品不能絕對保本的風險,建議對“保本基金”的名稱進行調整。
避險策略基金通常將大部分基金投資于穩健資產。
根據《關于避險策略基金的指導意見》,避險策略基金的投資策略應當符合以下審慎監管要求:
(一)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穩健資產不得低于基金資產凈值的80%,以獲取穩定收益,盡力避免到期時投資本金出現虧損。穩健資產應為現金,剩余期限不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1年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債券回購、國債、地方政府債券、政策性金融債、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債券、信用等級在AAA(含)以上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二)穩健資產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剩余避險策略周期。
(三)避險策略基金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投資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的銀行存款、同業存單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5%。
(四)穩健資產以外的資產為風險資產,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客觀研究方法,審慎建立風險資產投資對象備選庫,并采取適度分散的投資策略。
(五)基金管理人應當審慎確定風險資產的投資比例。風險資產中,投資于權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3倍,投資于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以及信用等級在AA+以下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5倍,投資于信用等級AA+(含)以上的固定收益類資產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10倍。各類風險資產的投資金額除以各自倍數上限,加上買入上市期權支付的權利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安全墊。因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穩健資產、風險資產投資比例不符合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