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某項目部中標一項燃氣管道工程。主管道全長1.615 km,設計壓力為2.5MPa,采用φ219×7.9螺旋焊管;三條支線管道長分別為600m、200m、100m,采用φ89×5無縫鋼管。管道采用埋地敷設,平均埋深為1.4m,場地地下水位于地表下1.6m。
項目部在溝槽開挖過程中遇到了原勘察報告未揭示的廢棄磚溝,項目部經現場監理口頭同意并拍照后,組織人力和機械對磚溝進行了清除。事后僅以照片為依據申請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確認。
因清除磚溝造成局部溝槽超挖近1m,項目部用原土進行了回填,并分層夯實處理。
由于施工工期緊,項目部抽調了已經在管理部門工作的張某、王某、李某和趙某4人為外援。4人均持有壓力容器與壓力管道特種設備操作人員資格證(焊接)焊工合格證書,且從事的工作在證書有效期及合格范圍內。其中,張某、王某從焊工崗位轉入管理崗3個月,李某和趙某從事管理工作已超過半年以上。
【問題】
1.此工程的管道屬于高、中、低的哪類管道?
2.本工程干線、支線可分別選擇何種方式清掃(有氣體吹掃和清管球清掃兩種方式供選擇)?為什么?
3.清除廢棄磚溝合同外工程量還應補充哪些資料才能被確認?
4.項目部采用原土回填超挖地溝的方式不正確,正確做法是什么?
5.4名外援焊工是否均滿足直接上崗操作條件?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