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用益物權
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無處分)
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和地役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 | (1)耕地為30年。草地30年至50年。林地30年至70年。 (2)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 | |
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 | 權利 | 對國有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改變的要依法報批 |
設立空間 | 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 | |
設立方式 | 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 |
設立時間 | 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 | |
流轉 |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相應的合同。 (2)使用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剩余期限。 (3)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4)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 |
續期 | (1)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2)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3)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期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 |
消滅 | 建設用地使用權消滅的,出讓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構應當收回權屬證書。 | |
宅基地使用權 | (1)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 (2)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 |
居住權 | (1)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2)居住權無償設立,有約定除外。 (3)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4)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 | |
地役權 | 定義 | 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 |
設立 | (1)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2)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3)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5)土地上已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權利的,未經用益物權人同意,土地所有權人不得設立地役權 | |
轉讓 | (1)地役權不得單獨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地役權一并轉讓;不得單獨抵押。 (2)需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權轉讓,受讓人可以同時享有地役權; (3)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權轉讓,地役權對受讓人有約束力。 (地役權隨著用益物權的轉讓一并轉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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