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一般規定:
①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②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③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④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⑤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
⑥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⑦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小總結】
擔保物權:
(1)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2)有過錯各自擔責
(3)混合擔保:A:債務人的物優先擔責,物保>人保受償;B:第三人提供物保的——債權人可選擇物保或人保。
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1.抵押權
可抵押 | 不動產 (登記設立) |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海域使用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
動產 (合同生效設立) |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
不可抵押 | (1)土地所有權;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 |
抵押效力 | 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未依據規定一并抵押的也視為一并抵押 鄉鎮村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 | |
抵押清償 | 先登記>后登記>未登記(按比例) |
2.質權
動產質權 |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
權利質押權 | (1)匯票、本票、支票;(2)債券、存款單;(3)倉單、提單;(4)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5)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6)現有的以及將有的應收賬款;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基金份額、股權等),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
3.留置權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項目 | 內容 |
對象 | 僅限于動產 |
留置后,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 | 有約依約,無約定的,給債務人60日以上期限(鮮活易腐除外) |
留置權人的權利義務 | 權利——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義務——妥善保管留置財產,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
受償優先順序 | 留置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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