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1、工程規劃的變更、驗收、監督
變更 | 申請 | 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 |
備案 | 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 | |
驗收 | 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 |
補償 | 因修改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 |
監督檢查 | (1)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復制; |
2、規劃許可證
主體 | 建設單位或個人 |
材料 | 使用土地有關證明、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經審定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圖 |
城市規劃區內 | 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確定的鎮政府 |
鄉、村莊規劃區內 | 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民住宅建設: |
臨時建設批準 | 應當經城市、縣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 |
3、施工許可證和開工報告
項目 | 施工許可證 | 開工報告 |
申請時間 | 開工前 | 開工前 |
申請對象 | 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 | 國家審批的大中型項目;地方審批的大中型項目、大型技改項目;大中型和限額以上項目; |
申請主體 | 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
發證時間 | 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不符合條件也是7日內書面通知,說明理由) | |
申領單位 | 建設單位(業主或項目法人),不是施工單位 | |
審查內容 | 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條件 | |
開工期限 | 3個月內 | 6個月內 |
延期 | 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 超過6個月,不予延期 |
停工 | 1個月內報告 | 停工報告 |
復工 | <1年,報告后即可復工 | 停工滿6個月,重新辦理 |
≥1年,核驗后方可復工 | ||
延期核驗找發證機關,超過期限自行廢止 | ||
不需要辦理的情形 | ①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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