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相關合同制度
1.買賣合同
概念 |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
特征 | (1)買賣合同是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 (2)買賣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3)買賣合同是諾成合同;買賣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無須以交付合同約定的標的物作為成立要件。 (4)買賣合同一般為不要式合同。 |
2.買賣人的義務
出賣人的義務 | 買受人的義務 |
按照約定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義務 | 支付價款義務 |
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 受領標的物的義務 |
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 檢驗標的物的義務 |
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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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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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承擔
【風險負擔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另有約定除外
【在途貨物買賣(無交付可言,因此由買家承擔)】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4.買賣合同的解除
①主物解除效力及于從物;從物不及主物;
②數物中,一物因不符合解除,其他物受損,數物也可解除;(例如:水泥不可以,拼花瓷磚可以)
③多批物品中,一批因不符合解除,致交付不能實現,其他批次也可解除;(長期供貨)
④分期付款,未支付到期價款達到全部價款1/5的,可以要求支付全部價款或解除合同
5.借款合同
特征 | 一般為要式合同(即可以口頭) | |
多為有償合同,有息借款(也可以無償合同,無息借款) | ||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 ||
商業借款合同是諾成合同(簽訂合同時生效) | ||
利息 | 借款利息不得預選從本金中扣除 | |
支付利息的時間 |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 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滿1年時支付 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 |
民間借款 | 利息 | 未約定利息時,不支付利息 |
利率 | 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4倍 |
6.保證合同
不得作為保證人 | 例外 |
機關法人 | 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 |
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 | 登記為營利法人的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養老機構等法人 |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 依法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討論決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 |
1)保證合同的形式
(1)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單獨訂立的書面合同:
| 有約定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
保證方式 | 按約定 | 按一般保證 |
保證期間 | 按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 |
保證范圍 |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 |
主合同變更的影響 | (1)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3)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4)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
(2)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3)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出異議的。
2)保證責任
7.租賃合同
概念 |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特征 | (1)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有體物、非消耗物。 (2)租賃合同是轉移財產使用權的合同。 (3)租賃合同是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與租金對待移轉的雙務、有償合同。 (4)租賃合同是諾成合同。 (5)租賃合同具有期限性和持續性。 |
定期租賃合同 | (1)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定期租賃中,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租賃期限低于6個月的,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 |
不定期租賃 | (1)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租賃期限或約定不明的; (2)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 (3)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 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
出租人的義務 | (1)按約交付租賃物并保持其適租性的義務; (2)對租賃物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的義務; (3)及時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
承租人的義務 | (1)按約支付租金的義務; (2)按約使用租賃物的義務; (3)妥善保管租賃物的義務; (4)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時的通知義務; (5)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
承租人的權利 | (1)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 (2)減少租金請求權; (3)經出租人同意后對租賃物的改造權; (4)經出租人同意后的轉租權。 |
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 (1)租賃物非因承租人原因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2)租賃物非因承租人原因發生權屬爭議,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3)非因承租人原因租賃物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情形,致使租賃物無法使用的。 (4)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當租賃物的質量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人身安全或健康的程度時,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
出租人的合同解除權 |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8.承攬合同
承攬人的義務 | 定作人的義務 |
(1)親自完成合同約定的主要工作的義務 | (1)按約支付報酬及材料費等價款的義務 |
(2)按約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 | (2)受領并驗收工作成果的義務 |
(3)工作成果的瑕疵擔保義務 | (3)按約提供材料的義務 |
(4)按約提供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檢驗的義務 | (4)協助承攬人完成工作的義務 |
(5)對定作人提供材料及時檢驗并不得擅自更換的義務 | (5)及時答復承攬人的義務 |
(6)及時通知的義務 | (6)中途變更承攬工作要求的損失賠償義務 |
(7)接受定作人必要監督檢驗的義務 | (7)不得濫用監督檢驗權利的義務 |
(8)材料及工作成果的保管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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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保密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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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共同承攬人的連帶責任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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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的解除
承攬人法定解除權 | 定作人法定解除權 | 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
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承攬人可催告其在合理的期限內履行,定作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攬人未經定作人同意將主要承攬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9.運輸合同
特征 | 貨運合同屬于諾成、有償、雙務合同。貨運合同的客體是承運人的運送行為,不是運送的貨物本身 |
托運人 | 任意變更解除:和承攬合同一樣,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任意變更合同,但需賠償承運人損失 |
承運人 | 權利:求償權、特殊情況拒運權(違反包裝)、留置權(托運人不支付運費) |
義務:承運人因不可抗力滅失貨物不得要求支付運費的義務: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 |
收貨人 | 提貨運貨,支付托運人未付或少付的運費 收貨人和托運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
10.倉儲合同
保管人 義務 | (1)驗收的義務;(2)出具倉單的義務;(3)允許檢查或提存樣品的義務; (4)通知義務;保管人發現入庫倉儲物有變質或者其他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 (5)催告或做出必要處置的義務; (6)損害賠償的義務。儲存期內,因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倉儲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
存貨人 義務 | (1)支付倉儲費用的義務;(2)存儲特定物品時的說明義務; (3)按時提取倉儲物的義務;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逾期提取的,應當加收倉儲費;提前提取的,不減收倉儲費。 |
11.委托合同
委托人 義務 | (1)預付相關費用的義務;(2)支付約定報酬的義務;(3)及時接收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4)賠償損失的義務。 |
受托人 義務 | (1)服從指示的義務;(2)親自處理受托事務的義務;(3)報告受托事務處理情況的義務; (4)轉移受托事務所得利益的義務;(5)賠償委托人損失的義務。 |
12.保險合同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義務 | (1)交付保險費義務;(2)如實告知義務;(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5)防災減損和施救義務;(6)提供有關證明、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
保險人 義務 | (1)賠付保險金的義務;(2)告知義務;(3)及時簽發保險單證的義務; (4)降低保費的義務;(5)承擔必要、合理費用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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