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非招標采購制度
1.競爭性談判
適用 | (1)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
程序 | (1)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3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 (3)確定邀請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3家的供應商參加談判,并向其提供談判文件。公開招標供應商只有兩家時,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 (4)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單一供應商分別進行談判。 (5)確定成交供應商。 |
競爭性磋商 | (1)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2)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3)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4)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5)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
2.框架協議采購
分類 | 封閉式(主要) | 通過公開競爭訂立框架 |
開放式 | 明確采購需求和付費標準,愿意接受協力條件的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加入 | |
程序 | (1)集中采購機構制定采購需求 | 調查對象:采購人和供應商 人數:調查對象一般各≥3 |
(2)確定最高限制單價 | 類似最高投標限價 | |
(3)框架協議期限 | 貨物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1年,服務項目框架協議有效期一般不超過2年 |
3.框架協議解除
入圍供應商退出 | 封閉式框架協議 | 入圍供應商無正當理由,不得主動放棄入圍資格或者退出框架協議 |
開放式框架協議 | 入圍供應商可以隨時申請退出 | |
入圍資格或者框架協議解除 | (1)惡意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虛假材料謀取入圍或者合同成交的: (3)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經采購人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扔未按約定履行的 (5)框架協議有效期內,因違法行為被禁止或限制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 | |
解除后 | 不得參加同一封閉式框架協議補充征集,或者重新申請加入同一開放式框架協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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