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規定
1.施工合同的效力
施工合同無效的情形 |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4)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
施工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 | (1)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4)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
無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結算 |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處理 ①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發包人可以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②修復后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的,承包人無權請求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發包人對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
2.建設工程工期、質量和價款
1)開工日期
情況 | 開工日期的確定 |
一般情況 | 發包人或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中載明的開工日期 |
開工通知發出后,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 | 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 |
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日期推遲的 | 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 |
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已實際進場施工的 | 實際進場施工日期 |
2)竣工日期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 | 竣工驗收合格之日 |
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 | 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 |
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 | 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 |
3)建設工程質量
施工單位質量責任 |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包人應當對建設工程合理使用期間的質量安全承擔責任。 |
發包人質量責任 | 發包人承擔過錯的情形: (1)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
4)建設工程價款
工程價款結算糾紛爭議解決 | (1)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 (2)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3)當事人約定,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 (4)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載明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將招標文件、投標文件、中標通知書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訂立的數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無效,但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實際履行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實際履行的合同難以確定,當事人請求參照最后簽訂的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
墊資 | 有約定 | 無約定 | |
按約定 | 按工程欠款處理 | ||
墊資利息 | 按約定,約定的利息不得高于墊資時的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 不予支持 | |
欠款利息的利率計算 | 有約定 | 按照約定 | |
無約定 | 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 ||
利息起算 | 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 | 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1)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2)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3)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
2.承包人優選受償權
(1)優先受償的范圍:依照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包括裝飾裝修)
(2)不屬于優先受償范圍的:逾期支付工程價款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3)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4)約定放棄或者限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建筑工人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施工合同的變更
內容變更 | (1)合同變更須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 (2)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的,推定為未變更。 |
主體變更 | (1)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②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2)債權人轉讓債權無需得到債務人同意,但要通知債務人方能對債務人生效。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3)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4)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
4.合同終止(解除)
特征 | 合同的解除適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不發生合同解除 | |
解除 | 約定解除 | 協商一致解除 |
| 法定解除(單方解除) 【注意:一定是確實無法補救無法繼續履行的】 |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
期限 |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 |
程序 | 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無需對方同意),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時解除。 | |
施工合同解除 | 發包人解除(承包人不對且嚴重) | 承包人解除(發包人不對,且不珍惜機會) |
承包人將建設工程轉包、違法分包的,發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相應義務 (1)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2)不履行協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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