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合同的基本規(guī)定
1.合同形式
書面形式 | 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 |
口頭形式 | |
其他形式 | 補充:默示合同(如婚姻登記) |
建設工程合同(勘察、設計、施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
2.要約
要約的撤回 | 要約的撤銷 | 要約不得撤銷 | 要約失效 |
撤回通知應先于或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 撤銷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 (1)要約人以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jīng)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準備工作 | ①要約被拒絕 ②要約被依法撤銷: 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 |
新要約: (1)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或者在承諾期限內(nèi)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時到達要約人的,為新要約;但是,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 (2)承諾的內(nèi)容應當與要約的內(nèi)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nèi)容作出實質(zhì)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shù)量、質(zhì)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nèi)容的實質(zhì)性變更 |
3.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類型 | 特征 | 具體情況 |
有效合同 | 三條同時具備 |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
意思表示真實 | ||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
無效合同 | 違法 |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 | ||
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 ||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訂立的合同 | ||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guī)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 ||
可撤銷合同 | 違心 | 基于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 ||
以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 | ||
處于危險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致使顯失公平的 | ||
效力待定合同 | 無交易資格 |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
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 | ||
撤銷權的行使 | 撤銷權消滅情形:(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 |
效力待定合同 |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30日內(nèi)追認,有效;未作表示,視為拒絕追認, 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 | (1)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 (2)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
先履行抗辯權 |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或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 |
不安抗辯權 |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jù)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①經(jīng)營狀況嚴重惡化;②轉移財產(chǎn)、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③喪失商業(yè)信譽;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jù)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
5.違約責任
【違約金VS定金】
1.共同點:約定,違約金或定金二選一
2.定金罰則: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定金其他規(guī)定:
(1)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多于或少于按變更處理
(2)注意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注: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違約責任的免除】
約定免責 | 合同中有約定免除責任的情形時,按照約定 |
法定免責 |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影響,全部或部分免責,但當事人延遲履行或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
【違約責任的減輕】
(1)減損規(guī)則(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一方違約后,另一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否則不能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
(3)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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