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稅收制度
1.企業所得稅
納稅人 | 管轄 | 稅率 | |
居民企業 | 1.境內成立 2.境外成立但管理機構在境內 | 屬人 | 境內,外所得課稅25% |
非居民企業 | 成立+實際管理機構在境外 | 屬人 屬地 | 在中設機構場所: 境內所得一與機構有實際聯系25%無聯系20% 境外所得一有聯系25%;無聯系x 在中未設機構場所:來源于境內20%;境外所得x |
注:(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
(2)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
(3)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
公式 |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
不征稅收入 |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
免稅收入 | (1)國債利息收入;(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
2.增值稅
增值稅是以商品和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
增值額 | 只對商品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的價值增值額征收,不會重復計稅,這是最本質的特征,也是區別于其他間接稅的顯著特點 | ||
價外稅 | 專用發票的開具都會分別注明商品的價格和增值稅稅額部分。在計稅時,作為計稅依據的銷售額中 不包含增值稅稅額; | ||
普遍性 | 對從事應稅交易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在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和金融商品增值的各個生產 流通環節征收。 | ||
征稅范圍 | 銷售貨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服務、銷售服務、銷售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進口貨物 | ||
計稅方法 | 一般納稅人 | 領購和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采用抵扣法繳納增值稅款; | |
小規模納稅人 | 只能采取簡易方法,不能采用抵扣法 | ||
不得抵扣 |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 ||
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 (1)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2)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 ||
免征 |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未達起征點的免征 |
3.環境保護稅
納稅人: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
不繳納環境保護稅的情形
(1)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向依法設立的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固體廢物的。
計算依據 | 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污染當量數確定;固體廢物—排放量;噪聲—超過規定的分貝數 |
免征 | (1)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2)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3)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4)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5)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
減征 | (1)排放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30%的,減按75%征收環境保護稅。 (2)排放濃度值低于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收環境保護稅。 |
4.個人所得稅
征稅范圍 | 計稅規則 | 稅率 | |||
(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 綜合所得 | 超額累進稅率 | 居民個人:納稅年度合并計算 非居民個人:按月或按次分項計算 | 3%~45% | |
(5)經營所得; | 5%~35% | ||||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 | 比例稅率 | 20% | |||
免征 個人所得稅 |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退役金;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 ||||
減征個人所稅 |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2)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
5.其他稅種
城鎮土地使用稅 | (1)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2)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3)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④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⑥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⑦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4)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
房產稅 | (1)房產稅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征收。(2)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 (3)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4)房產稅的稅率,依照房產余值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依照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的,稅率為12%。 (5)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①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②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③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房產;④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⑤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房產。 |
契稅 |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2)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①土地使用權出讓;②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互換(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移);③房屋買賣、贈與、互換。④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稅: 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軍事設施;②非營利性的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養老、救助;③承受荒山、荒地、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④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⑤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⑥依照法律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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