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Z201080 施工企業項目經理的工作性質、任務和責任
項目經理: 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應在項目實施之前,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與項目經理協商制定。依據為1.項目合同文件;2.組織的管理制度;3.項目管理規劃大綱;4.組織的經營方針和目標 政府追究法律責任,企業追究經濟責任。 |
1. 參與項目招標、投標和合同簽訂 |
2. 參與組建項目經理部; | |
3. 主持項目經理部工作 | |
4. 決定授權范圍內的項目資金的投人和使用 | |
5. 制定內部計酬辦法 | |
6. 參與選擇并使用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人 | |
7. 參與選擇物資供應單位 | |
8. 在授權范圍內協調與項目有關的內、外部關系 | |
9. 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權力 |
1Z201090 建設工程項目的風險和風險管理的工作流程
風 險 類 型 |
組織風險 |
能力、經驗 |
風險管理程序: |
經濟與管理風險 |
計劃、合同、資金 | ||
工程環境風險 |
| ||
技術風險 |
設計文件、方案、技術 |
1Z201100 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工作任務和工作方法
(1)在國際上把這類服務歸為工程咨詢(工程顧問)服務。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屬于國際上業主方項目管理的范疇;
(2)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性質有如下幾個特點:
1.服務性。
2.科學性。
3.獨立性。
4.公正性。
(3)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4)“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5)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當將委托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的內容及監理權限,書面通知被監理的建筑施工企業。
(6)工程監理單位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及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施工單位改正。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7)工程建設監理規劃的程序和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①工程建設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在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業主。②工程監理規劃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與編制。
(8)對中型及中型以上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工程建設監理實施細則。細則應在工程施工開始前編制完成,必須經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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