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和法院管轄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①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③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⑥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⑧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⑨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⑩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不予受理的范圍
1)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①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②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③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④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2)下列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①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②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③行政指導行為;
④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
⑤ 行政機關作出的不產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為;
⑥行政機關為作出行政行為而實施的準備、論證、研究、層報、咨詢等過程性行為;
⑦行政機關根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協助執行通知書作出的執行行為,但行政機關擴大執行范圍或者采取違法方式實施的除外;
⑧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
⑨行政機關針對信訪事項作出的登記、受理、交辦、轉送、復查、復核意見等行為;
⑩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因行政機關訂立的下列協議提起訴訟的,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①行政機關之間因公務協助等事由而訂立的協議;
②行政機關與其工作人員訂立的勞動人事協議
2、行政訴訟的法院管轄
(1)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①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②海關處理的案件;③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④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移送管轄與指定管轄
1)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4)管轄轉移與管轄權異議
1)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下級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決定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
3)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