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專業分包不可抗力事件的處理
(1)不可抗力的確認
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發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和社會性突發事件,如地震、海嘯、瘟疫、水災、騷亂、暴動、戰爭和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
(2)不可抗力后果的分擔原則
①永久工程,包括已運至施工場地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害,以及因工程損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②承包人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③發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擔其人員傷亡和其他財產損失及其相關費用;
④承包人的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停工期間應監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復工程的金額由發包人承擔;
⑤不能按期竣工的,應合理延長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違約金。發包人要求趕工的,承包人應采取趕工措施,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習題演練】
根據《標準施工招標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條款,因不可抗力導致工期延長,監理人按發包人要求指令承包人采取趕工措施,發生的合理趕工費用應由( )承擔。
A.發包人
B.承包人
C.發包人和監理人共同
D.參與驗收的備方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