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期貨公司股東
第七條
申請設立期貨公司,股東應當具有中國法人資格,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持續經營2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在最近2個會計年度內至少1個會計年度盈利;或者實收資本和凈資產均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二)凈資產不低于實收資本的50%,或有負債低于凈資產的50%,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產生重大不確定影響的其他風險;
(三)包括對期貨公司的出資在內的累計對外長期股權投資不超過自身凈資產;
(四)沒有較大數額的到期未清償債務;
(五)近3年內未因違法違規經營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未因涉嫌違法違規經營正在被有權機關立案調查或者采取強制措施;
(七)在近3年內作為金融機構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或者作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沒有濫用股東權利、逃避股東義務等不誠信行為;
(八)其自然人股東、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沒有被采取證券、期貨市場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屆滿已逾2年;沒有被撤銷證券、期貨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從業人員資格,或者自被撤銷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在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不適合參股期貨公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第八條
設立期貨公司,持有100%股權的股東除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凈資本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0億元;股東不適用凈資本或者類似指標的,凈資產應當不低于人民幣15億元。
第九條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
期貨公司有關聯關系的股東持股比例合計達到100%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東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