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投資經歷評估
第二十六條
投資者投資經歷包括期貨交易經歷與金融現貨交易經歷兩個方面,評估分值上限分別為20分與10分,兩項評分較高者為投資經歷得分。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根據投資者的交易和風險控制等情況對其投資經歷進行評分。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期貨公司結算專用章的最近3年內的期貨交易結算單,作為期貨交易經歷證明。
第二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提供加蓋相關機構業務專用章的最近3年內的股票、債券或者外匯等交易對賬單作為金融現貨交易經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