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知識點:監督及懲戒
第三十四條
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指導、監督下屬從業人員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本準則。
第三十五條
從業人員有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準則行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協會進行舉報。
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對于違反本條規定的機構,協會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協會給予訓誡、公開譴責等措施,同時記入該機構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三十六條
協會在接到對從業人員違規行為的舉報或投訴后,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調查,并視違規事實及其后果做出相應的紀律懲戒。
協會對從業人員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人員應當積極配合。
第三十七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輕微,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訓誡,訓誡以訓誡信的形式向個人發出。
第三十八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嚴重,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公開譴責。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
(一)本準則第二十六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
(五)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
(一)有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
(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收益的;
(三)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違反本準則,情節顯著輕微,且沒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紀律懲戒,由協會責成從業人員所在機構予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從業人員受到紀律懲戒的,協會將紀律懲戒信息錄入協會從業資格數據庫。
第四十三條
從業人員受到訓誡、公開譴責和暫停從業資格的紀律懲戒的,應當參加協會組織的專項后續職業培訓。
第四十四條
對從業人員的紀律懲戒由協會紀律委員會做出,從業人員對紀律懲戒不服的,可向協會申訴委員會申訴,申訴委員會做出的審議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五條
從業人員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發生糾紛而無法自行合理解決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提請協會進行調解。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執業行為,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