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考前必看考點合集!學霸君為大家整理了期貨法律法規的考前必看考點,供大家學習參考。各位考證人,一起加油哦!【期貨備考資料】【題庫會員免費領】【考點速記】【期貨機考考點】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辦法
1、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得在表內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2、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3、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人數不少于二人,不得超過二百人。
4、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銷售機構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資產管理計劃 ,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傳單、布告、自媒體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具體資產管理計劃。
5、壓力測試應當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
6、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分管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部門負責人以及投資經理離任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立即對其進行離任審查,并自離任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查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7、風險準備金主要用于彌補因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違法違規、違反資產管理合同約定、操作錯誤或者技術故障等給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投資者造成的損失。風險準備金計提比例不得低于管理費收入的10% , 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資產管理計劃資產凈值的1%時可以不再提取。
8、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制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季度報告,并報中國證監會相關派出機構和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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