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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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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1、取得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期貨業務的,應當事先通過其所在機構向協會申請從業資格。未取得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得在機構中開展期貨業務活動。
2、期貨從業人員辭職 、被解聘或者死亡的,機構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注銷其從業資格。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協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3、中國證監會指導和監督協會對期貨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活動。
4、期貨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需要中國證監會給予行政處罰的,協會應當及時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5、協會應當自對期貨從業人員做出紀律懲戒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有關派出機構報告,并及時在協會網站公示。
6、期貨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期貨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7、未取得從業資格,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單處或者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