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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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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期貨公司管理辦法
直接持有期貨公司5%以上股權的境外股東 ,除應當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續經營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或者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
(二)管理層具有良好的專業素質和管理能力;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
(四)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于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境外機構設立外商投資期貨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1、申請首席風險官的任職資格,除具備第十一條規定條件外 ,還應當具有從事期貨業務3年以上經驗,并擔任期貨公司交易、結 算 、風險管理或者合規負責人職務不少于2年 ;或者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年以上經驗,并具有在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從事風險管理、合規業務3年以上經驗。
2、具有從事期貨業務10年以上經驗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學歷可以放寬至大學專科。在期貨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期貨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 年以上的人員,申請期貨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可以免試取得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3、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經中國證監會授權,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4、除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營業部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期貨公司營業部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核準。
5、期貨公司擬免除首席風險官的職務,應當在做出決定前10個工作日將免職理由及其履行職責情況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6、期貨公司任用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經理層人員總數的30% 。
7、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更換代為履行職責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 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任用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