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主要內容是期貨從業《期貨法律法規》第三章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準則修訂。自學效率低?進度慢?跟著王佳榮老師學習:免費試聽期貨從業各科約20%視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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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托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進行虛假宣傳,誘騙客戶參與期貨交易;挪用客戶的期貨保證金或者其他資產;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2.提倡同業公平競爭,嚴禁從業人員從事下列不正當競爭行為:采用虛假或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方式進行自我夸大或者損害其他同業者的名譽;貶低或詆毀其他機構、從業人員;采用明示或暗示與有關機構或者個人具有特殊關系的手段招徘投資者,或利用與有關組織的關系進行業務壟斷;在投資者不知情的情況下給投資者代理人或介紹人返還傭金;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于經營成本或行業自律標準收取手續費;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3.從業人員受到機構處分,或者從事的期貨業務行為涉嫌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的,機構應當在做出處分決定、知悉或者應當知悉該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被調查處理事項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4.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其從業資格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拒絕協會調查或檢查的; 獲取不正當利益的;向投資者隱瞞重要事項的;違反保密義務,泄露 、傳遞他人未公開重要信息的。
5.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撤銷其從業資格并在3年內或永久性拒絕受理其資格申請:有本準則第十條至第十五條所禁止行為之一的;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向投資者承諾或者保證 收益的;違反有關從業機構的業務管理規定導致重大經濟損失的;為了個人或投資者的不當利益而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