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2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申請日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
12. 非結算會員是期貨公司的,其與全面結算會員期貨公司期貨業務資金往來,可以通過各自的自有資金賬戶辦理。( )
13. 當期貨從業人員與其所服務的投資者存在利益沖突或因其他原因無法繼續提供期貨業務服務時,應當通過所在機構及時與投資者協商,采取更換從業人員或其他辦法予以妥善解決。( )
14. 投資者應當遵守“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股指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股指期貨交易履約責任。( )
15.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規使用信貸資金、財政資金進行期貨交易。( )
16.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訂的清算方案,應當報期貨交易所會員大會批準。( )
17.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董事長、副董事長的任免,由股東大會提名,中國證監會通過。( )
18.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總經理、副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 )
19.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向結算會員和非結算會員收取保證金。( )
20. 國債充抵保證金的,期貨交易所以充抵目前一交易日該國債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較低的開盤價為基準計算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