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離任后到其他期貨公司擔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 )
12. 期貨公司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獨立董事、經理層人員和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實際任職的人員,應當至少每1年參加1次由中國證監會認可、行業自律組織舉辦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
13. 期貨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首席風險官在失蹤、死亡、喪失行為能力等特殊情形下不能履行職責的,期貨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由符合相應任職資格條件的人員代為履行職責,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 )
14. 機構的相關期貨業務許可被注銷的,由中國證監會注銷該機構中從事相應期貨業務的期貨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 )
15.
期貨交易所應當將期貨公司客戶交易編碼注銷申請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期貨公司。( )
16.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及其配偶不得作為本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客戶。( )
17.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更新測試試卷的,期貨公司會員既可以繼續使用更新前的試卷,也可以使用更新后的試卷對投資者進行測試。( )
18. 一筆委托分次成交的視為一筆成交記錄。( )
19. 一般法人投資者申請開戶,應當具備符合企業實際的參與股指期貨交易的決策機制和操作流程,其中,決策機制應當包括決策的主體與決策程序。( )
20.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要求投資者對綜合評估各項指標提供證明材料,未能提供證明材料的項目評分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