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期貨公司會員應當從投資者本人的金融類資產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對其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分值上限為30分。( )
22. 投資者提供的稅務機關的收入納稅證明應當為稅務登記部門出具的最近年度個人所得稅納稅單。( )
23.
實行會員分級結算制度的期貨交易所可以根據結算會員資信和業務開展情況,限制結算會員的結算業務范圍,但應當于5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 )
24.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1~2人,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
25. 期貨交易的相關虧損、費用、貨款和稅金等款項,可以以有價證券充抵的金額支付。( )
26. 期貨保證金賬戶是指期貨公司在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開立的用于存放和管理客戶保證金的專用存款賬戶,不包括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所在地開立的、用于與期貨交易所辦理期貨業務資金往來的專用資金賬戶。( )
27.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
28.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經紀業務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高級管理人員情況表》《主要部門負責人情況表》和《從業人員情況表》。( )
29. 期貨公司根據股東的要求,可以向股東作出最低收益、分紅的承諾。( )
30. 期貨公司設立、變更、解散、破產、被撤銷期貨業務許可或者其營業部設立、變更、終止的,期貨公司應當在中國期貨業協會指定的報刊或者媒體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