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完善相關制度,為首席風險官獨立、有效地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 )
142.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可以指定相關機構作為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代為管理保障基金。( )
143.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
144.
期貨公司董事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出席董事會會議,參加公司的活動,切實履行職責。( )
145.
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的機構的從業人員可以代理客戶從事期貨交易,也可以收付、存取或者劃轉期貨保證金。( )
14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可能構成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
147.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 )
148.
中國期貨業協會負責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資格認定、日常管理等相關工作,相關自律管理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制定。( )
149.
營業部應當于每周五收市后,核對投資者的電話委托交易及手工出入金等情況,向期貨公司核實存在的差異。( )
150.
《期貨公司執行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管理規則(修訂)》于2011年2月9日發布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