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期貨從業人員實行自律管理,負責從業資格的認定、管理及撤銷。( )
142.
期貨公司申請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資格,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前2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申請E1在下半年的,還應當提供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報告。( )
143.
依據《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違反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行為的期貨公司會員,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可以采取書面警示、限期說明情況等監管措施,但不得采取口頭警示措施。( )
144.
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構成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 )
145.
金融期貨的投資者應當充分理解并遵循“買賣自負”的原則,承擔金融期貨交易的履約責任。( )
146.
中國期貨業協會應當從投資者的經濟實力、金融期貨產品認知能力、投資經歷等方面,制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具體標準和實施指引,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
147.
期貨公司應當建立統一的結算制度,期貨業務的結算由期貨公司總部統一進行,營業部可以承擔結算任務。( )
148.
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機構依法對保證金安全實施監控。( )
149.
根據《關于建立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的規定》的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投資者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進行的評價,構成投資建議,但不構成對投資者的獲利保證。( )
150.
在期貨公司的分公司、營業部等分支機構進行期貨交易的,該期貨公司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