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期貨公司實際控制人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經營,被有權機關調查、采取強制措施的,期貨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應當在7日內向期貨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書面報告。( )
142.
期貨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不具有期貨從業人員資格。( )
143.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注冊會計師對出具報告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并對出具審計報告的合法性和真實性負責。( )
144. 持倉限額是指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對期貨交易者的持倉量規定的最低數額。( )
145.
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將對期貨產品的上市、交易、結算、交割等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權交給了期貨交易所。( )
146.
期貨公司應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依法提名并聘任首席風險官,設有獨立董事的,還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 )
147.
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由此獲得的差價利益歸期貨公司所有。( )
148. 期貨交易所實行自律管理,對外不承擔民事責任。( )
149.
證券公司可以利用證券資金賬戶為客戶存取、劃轉期貨保證金。( )
150.
偽造、變造、轉讓期貨交易所、期貨經紀公司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