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注冊資本或開辦資金、組織形式、股權結構的,應由中國證監會批準。
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的,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期貨交易所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兩種方式,合并前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的期貨交易所承繼。期貨交易所分立的,其債權、債務由分立后的期貨交易所承繼。
期貨交易所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①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②會員大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
③中國證監會決定關閉。
期貨交易所解散的,應當由中國證監會批準。期貨交易所因合并、分立或者解散而終止的,由中國證監會予以公告。
期貨交易所終止的,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制定的清算方案,應當事前向中國證監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