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定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及其修改草案;
(2)選舉和更換會員理事;
(3)審議批準理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報告;
(4)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5)審議期貨交易所風險準備金使用情況;
(6)決定增加或者減少期貨交易所注冊資本或者開辦資金;
(7)決定期貨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
(8)決定期貨交易所理事會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項;
(9)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會員大會由理事會召集,理事長主持,每年召開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 2/3;
(2)1/3 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3)理事會認為必要;
(4)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會議召開的方式、時間和地點于會議召開10 日前通知會員。
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有2/3 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2、理事會
期貨交易所設理事會,每屆任期3 年。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其中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中國證監會委派。
理事會應當設立風險管理委員會、品種上市審核委員會, 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監查、交易、結算、交割、會員資格審查、紀律處分、調解、財務和技術等專門委員會。
理事會設理事長1 人、可以設副理事長1 至2 人。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任免,由中國證監會提名,理事會通過。
理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
理事會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2)擬訂期貨交易所章程、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及其修改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3)審議總經理提出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4)審議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決定專門委員會的設置;
(6)決定會員的接納和退出;
(7)決定對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
(8)決定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
(9)審議批準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制定的細則和辦法;
(10)審議結算擔保金的使用情況;
(11)審議批準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12)審議批準總經理提出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13)審議期貨交易所收費項目、收費管理辦法;
(14)審議批準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15)監督總經理組織實施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的情況;
(16)監督期貨交易所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政策和期貨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的情況;
(17)組織期貨交易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審計工作,決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變更事項;
(18)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和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職權: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理事會日常工作;
(2)組織協調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3)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并向理事會報告;
(4)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理事會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召開的方式、時間、地點通知全體理事。
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1)1/3 以上理事聯名提議;
(2)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情形;
(3)中國證監會提議。
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理事會會議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1/2 以上表決通過。
理事會會議應當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當載明授權范圍。每位理事只能接受一位理事的委托。
理事會會議結束之日起10日內,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及其他會議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
3、總經理
期貨交易所設總經理1 人,副總經理若干人。
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副總經理按照證監會相關規定任免或者聘任。
總經理每屆任期3 年。總經理是當然理事。
總經理職權:【內容調整】
(1)組織實施會員大會、理事會通過的制度和決議;
(2)主持期貨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據章程和交易規則、結算規則擬訂有關細則和辦法;
(4)決定結算擔保金的使用;
(5)擬訂風險準備金的使用方案;
(6)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7)擬訂并實施經批準的期貨交易所對外投資計劃;
(8)擬訂期貨交易所財務預算方案、決算報告;
(9)擬訂期貨交易所合并、分立、變更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10)擬訂期貨交易所變更名稱、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方案;
(11)擬定期貨交易所機構設置方案;
(12)擬訂期貨交易所員工聘任方案,提出解聘建議;
(13)擬定期貨交易所員工的工資和獎懲方案;
(14)決定重大交易者教育和保護工作事項;
(15)決定調整收費標準;
(16)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或者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