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會員理事不足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人數的 2/3;
(2)1/3 以上會員聯名提議;
(3)理事會認為必要;
(4)期貨交易所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召開會員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會議召開的方式、時間和地點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會員。
臨時會員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大會有2/3以上會員參加方為有效。會員大會應當對表決事項制作會議紀要,由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
會員大會結束之日起10日內,期貨交易所應當將大會全部文件報告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