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物權
第一分編 通則
第二分編 所有權
第三分編 用益物權
第四分編 擔保物權
第五分編 占有
舊法物權法 | 新法《民法典》草案 | 變動對比 |
第五分編 占有 | ||
第二十章 占有 | ||
第 243 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 第 460 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 |
第245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第 462 條 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 民法典新增“停止侵害” |
第 246 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作出規定前,地方性法規可以 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作出規定。 | 民法典刪除此內容 | |
第 247 條 本法自 200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 民法典刪除此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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