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題!從備考到考試都離不開做題,考前刻意訓練自己的做題思路和做題時間,做好充分的準備,考場上才能得心應手。一起來完成今日的刷題打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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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5月,甲、乙、丙三人擬共同投資200萬元建立大華商貿有限公司,投資協議約定:甲、乙各出資80萬元,甲以房屋出資,乙以專利出資,丙以現金40萬元出資。以下關于出資的說法哪些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A、三股東以實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B、甲只需要將房屋交由公司使用不必轉移所有權
C、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D、丙的出資現金可以分期分批轉入公司賬戶
參考答案:C,D
參考解析:《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有限責任的范圍應該是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并非實繳的出資,A項錯誤。《公司法》第28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人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公司作為獨立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所以股東出資一般應轉移“所有權”,但基于我國經濟體制的特征,土地只能歸國家或集體所有,所以如果股東用土地出資,可用土地使用權。甲既然用房產出資,應該轉移所有權給公司,B項錯誤。現行《公司法》實行認繳資本制,但股東仍需按照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形式、金額等繳足認繳的出資,出資期限和節奏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C、D項正確。
2、甲公司因資不抵債于2019年2月15日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法院指定了破產管理人。乙公司以其對甲公司的合同貨款向管理人申報債權80萬,管理人認為乙公司的供貨不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故只認可50萬,并記載入債權表。乙公司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提出異議,管理人沒有理會。甲、乙公司的供貨合同中約定有仲裁條款。下列有關乙公司的債權異議的相關說法正確的是:
A、債權已經被載入債權表中,乙公司不得再提異議
B、乙公司應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
C、如果甲、乙公司沒有約定仲裁條款,乙公司應向受理破產的法院提起訴訟確認債權
D、如果乙公司提起確認債權的訴訟,應當以甲公司為被告
參考答案:B,C,D
參考解析:根據《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的規定:“債務人、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應當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經管理人解釋或調整后,異議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釋或調整的,異議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核查結束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債權確認的訴訟。當事人之間在破產申請受理前訂立有仲裁條款或仲裁協議的,應當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債權債務關系。”債權表的記載不能一錘定音,乙公司有異議的,是可以向管理人說明理由和法律依據的。所以A項錯誤。針對乙公司的異議,管理人應當作出回應,要么解釋要么調整。本案中管理人未作回應,因此乙公司可以啟動債權確認的司法程序。有約定仲裁的,走仲裁程序,未約定仲裁的走訴訟程序,訴訟程序一般應由受理破產的法院管轄。根據本案案情,甲、乙公司有約定仲裁條款,故乙公司有權向選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B項正確。如果沒有約定仲裁,走訴訟程序,應由受理破產的法院來管轄,C項正確。《破產法司法解釋三》第9條的規定:“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他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被異議債權人列為被告;債權人對債權表記載的本人債權有異議的,應將債務人列為被告。對同一筆債權存在多個異議人,其他異議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列為共同原告。”既然是乙公司對債權表記載的自己的債權有異議而提起訴訟,應當由乙公司為原告,甲公司為被告,D項正確。
3、張三于2018年1月甲公司股東會選舉為甲公司第七屆董事會成員,任期三年。2019年2月,甲公司股東會經代表80%表決權的股東同意作出決議解除了張三的董事職務。下列有關說法正確的是?()
A、2019年2月張三的任期尚未到期,張三可向公司主張解除不生效
B、甲公司經股東會有效決議,有權解除張三的董事職務
C、如果張三未發生違反忠誠、勤勉義務等情形,公司不得單方解除其董事職務
D、張三因被公司解除董事職務,可向公司主張補償
參考答案:B,D
參考解析:A、B、C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實際上為委托關系,依股東會的選任決議和董事同意任職而成立《民法典·合同編》的委托合同。既然為委托合同,則合同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即公司可以隨時解除董事職務,無論任期是否屆滿,董事也可以隨時辭職。所以A、C項錯誤,B項正確。D項,無因解除不能損害董事的合法權益。為平衡雙方利益,公司解除董事職務應合理補償,以保護董事的合法權益,并防止公司無故任意解除董事職務。所以張三被解除董事職務有權向公司主張補償。如果引發爭議的,法院有權綜合考慮解除的原因、剩余任期、董事薪酬等因素,確定是否補償以及補償的合理數額。D項正確。綜上,本題答案為BD。
4、關于公司解散清算制度,下列說法錯誤的有:
A、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后,公司債權人即可向法院申請對該公司進行強制清算
B、公司清算時,債權人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后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申報債權的,清算組不予登記該債權
C、公司清算過程中,公司債權人向公司提起民事訴訟的,應以清算組名義應訴,清算組負責人為訴訟代表人
D、公司實際控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成立清算組清算,導致公司資產流失的,債權人可以在流失的資產范圍內要求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7條規定,公司被判決解散后,應首先由公司自行清算。公司在法定期限內不清算或有其他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法院強制清算。故A項錯誤。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3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申報債權,在公司清算程序終結前補充申報的。清算組應予登記。故B項錯誤。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0條規定,公司依法清算結束并辦理注銷登記前,有關公司的民事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進行。公司成立清算組的,由清算組負責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尚未成立清算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故C項錯誤。依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D項正確。
5、王某將自己居住的房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家庭財產保險。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該房屋因鄰居家的小孩玩火而被部分毀損,損失10萬元。下列哪些選項是錯誤的?()
A、王某應當先向鄰居索賠。在鄰居無力賠償的前提下才能向保險公司索賠
B、王某可以放棄對鄰居的賠償請求權,單獨向保險公司索賠
C、若王某已從鄰居處得到10萬元的賠償,其仍可向保險公司索賠
D、若王某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不足10萬元,其仍可向鄰居索賠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保險法》第60條規定,王某可以選擇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者向鄰居行使賠償請求權,并且該選擇都不影響王某就未獲償部分向另一方求償,故A選項明顯錯誤。《保險法》第61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由此可知,B選項錯誤。《保險法》第60條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1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由此可知,C選項錯誤。《保險法》第60條第3款規定,可知,若王某從保險公司得到的賠償不足10萬元,仍可向鄰居索賠,D選項正確。本題答案為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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