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克考試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刷題!從備考到考試都離不開做題,考前刻意訓練自己的做題思路和做題時間,做好充分的準備,考場上才能得心應手。一起來完成今日的刷題打卡吧:
1、江山從銀行貸款10萬元買了一輛轎車,并以該車設定了抵押。在借款期間。該車被雷擊毀。江山盡管生活艱難,仍想方設法還清了銀行貸款。對此,周圍多有議論。根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民法有關規定,下列錯誤的是?()
A、甲認為,轎車被雷擊毀屬于不可抗力,江山無須履行還款義務。堅持還貸是多此一舉B、乙認為,江山已不具備還貸能力,無須履行還款義務,堅持還貸是為難自己
C、丙認為,江山對轎車的毀損沒有過錯,且此情況不止一家,銀行應將貸款作壞賬處理。堅持還貸是一廂情愿
D、丁認為,江山與銀行的貸款合同并未因轎車被擊毀而消滅。堅持還貸是嚴守合約、誠實信用
參考答案:A,B,C
參考解析:根據《民法典》第394條第1款的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據此可知,在債務的抵押關系中,被擔保的債權是主權利,抵押權是從權利。抵押物消滅的,抵押物上所設立的抵押權當然消滅;但是,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滅失并不影響主債務、主債權的存續及其效力。所以,銀行雖然不能就該抵押轎車行使抵押權,但借款之債的債權仍然存續,江山依然需要履行還款義務。故A選項錯誤。債務人是否具有歸還貸款的能力并不影響主債務的效力,即使沒有還貸能力。在法律上其還款義務依然存在。故B選項錯誤,當選。盡管江山對于轎車的毀損沒有過錯,此情況也不止一家,但銀行不存在應當將該債務作壞賬處理的必然性。因為江山作為債務人,其可以用于還貸的財產并不限于抵押物本身,如還有其他財產,當然就可以以此還債。故C選項錯誤,當選。抵押物雖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但主債務依然有效,江山堅持還貸在法律上就是嚴守合同、誠實信用的表現。故D選項正確,不當選。綜上所述,本題的正確答案為ABC。
2、甲因左腿受傷住院,醫生乙手術時誤將右腿截肢。甲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賠償治療費用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審理期間,甲術后感染醫治無效死亡。關于此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醫院侵犯了甲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B、甲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醫療費賠償請求權
C、甲子女的生活費應計入死亡賠償金
D、甲死后其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權另行起訴,請求醫院賠償自己的精神損害
參考答案:A,B,C,D
參考解析:A選項,醫生乙因過錯誤將甲的右腿截肢,侵害了甲的健康權和身體權(保持身體完整的權利);術后感染導致甲死亡,侵害了甲的生命權。故A選項正確。B選項,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可知,甲對醫療機構享有賠償醫療費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同時該賠償請求權屬于財產權,不具有人身專屬性,甲死亡后,其繼承人有權繼承。故B選項正確。C選項,《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6條:“被扶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故C選項正確。D選項,根據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1條:“因生命、身體、健康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因此,侵害自然人導致其死亡或嚴重殘疾的,不僅侵害了其生命權或健康權,還同時構成了對其近親屬的身份權的侵害。其近親屬亦可以自己的身份權遭受損害并造成嚴重后果為由對加害人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故D選項正確。
3、甲家里養了一條斗牛犬性情暴躁。經常給甲“惹事”,故甲想把該斗牛犬送出去。甲的好友乙退休在家,想養條狗來陪伴自己。2015年4月1日,甲欲將該斗牛犬送給乙,并向乙承諾:此狗性情溫和,你放心養就可以了。乙欣然接受。2015年4月14日,甲將該斗牛犬牽到乙家。當天該斗牛犬就展露了自己的本性,把乙家的高檔沙發、衣柜等咬壞。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說法是正確的?
A、甲與乙達成贈與斗牛犬的合意時,該贈與合同即成立
B、甲將斗牛犬交給乙時,該贈與合同才成立
C、因該贈與合同是無償的,故對于斗牛犬給乙造成的損失應由乙自己承擔
D、對于斗牛犬給乙造成的損失,乙有權要求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657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據此可知,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該合同即成立的合同。本案中,甲與乙達成贈與斗牛犬的合意時,該贈與合同即成立。因此,A項正確,當選;B項不正確,不當選。《民法典》第662條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據此可知,贈與人原則上對于贈與物的瑕疵不承擔責任,但在兩種情形下,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第一,贈與附義務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第二,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物有瑕疵或保證贈與物無瑕疵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甲明知自己的斗牛犬性情暴躁,卻仍然向乙承諾該狗性情溫和,故對于該狗給乙造成的損失,乙有權要求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C項不正確,不當選;D項正確,當選。綜上所述,本題選AD。
4、2020年2月7日,A公司與丁某簽訂汽車買賣合同。次日,丁某前來付款提車,此時A公司提出:因該型號的汽車僅剩一輛,故需借用該車在展廳展覽一周,本公司可以贈送一套坐墊以抵償一周的使用費。丁某表示同意。2月10日,趙某看中該車,A公司的一位新業務員將該車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趙某。趙某付款提車后,隨即贈與自己的女友小苗。后小苗開車上路時因剎車失靈而撞向護欄,身受重傷。關于本案,下列哪些表述是錯誤的?
A、丁某尚未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B、A公司與趙某簽訂的買賣合同效力待定
C、小苗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
D、小苗無權要求A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參考答案:A,B,D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228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本案中,A公司和丁某既達成了買賣該車的合意,又達成了由A公司繼續占有使用該車的約定,故當A公司和丁某關于由A公司繼續使用該車的約定生效時,丁某即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因此,A項錯誤,當選。買賣合同的效力不會受到無權處分的影響。本案中,因丁某已經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故A公司的處分即為無權處分,但是這不會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因此,B項錯誤,當選。《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可知,動產所有權的轉移采交付生效主義。本案中,趙某已經通過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其有權將該車贈與小苗,小苗也能夠通過繼受取得的方式取得該車的所有權。因此,C項正確,不當選。《民法典》第1203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本案中,剎車失靈屬于產品缺陷,小苗有權要求A公司承擔侵權責任。因此,D項錯誤,當選。綜上所述,本題選ABD。
5、甲駕駛車在某收費的高速公路行駛,不慎將一包貨物失落在高速公路上。兩個小時后,乙開車發現前方障礙,遂緊急轉向,撞向路樁車輛毀損,并且與前方的丙車追尾。下列關于本案說法不正確的是?()
A、乙對丙的損失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B、乙、丙可以要求甲承擔賠償責任
C、乙、丙可以要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D、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甲追償
參考答案:A,D
參考解析:《民法典》第182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危險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可以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乙為緊急避險,因此不承擔責任,故A選項錯誤。《民法典》第1256條的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證明已經盡到清理、防護、示警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因此行為人甲應承擔侵權責任,貨物傾撒在道路上已有兩個小時,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并未盡到清理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且該責任是其自己的過錯所致,不能向甲追償。故BC正確,D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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