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逮捕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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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下列條件的,應當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檢察機關1.人民檢察院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2.實施多個犯罪行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批準或者決定逮捕:
?。?)有證據證明犯有數罪中的一罪的;
?。?)有證據證明實施多次犯罪中的一次犯罪的;
?。?)共同犯罪中,已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
(三) 總結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關于逮捕的規定,逮捕應當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存在;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的必要。
(四)例外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
二、逮捕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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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異地逮捕: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的時候,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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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機關申請逮捕程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2.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程序
(1)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4)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
?。?)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審查起訴部門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移送審查逮捕部門辦理。
1.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偵查部門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因有礙偵查,不能在24小時以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并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報告檢察長,并將原因寫明附卷。
2.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3.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撤銷逮捕決定或者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4.釋放犯罪嫌疑人和變更逮捕措施的,偵查部門應當通知審查逮捕部門。
5.被釋放的犯罪嫌疑人和被變更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又發現需要逮捕的,應當重新辦理逮捕手續。
(五)訊問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對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被告人,審判人員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訊問。如果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報經院長批準后,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4.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三、對各級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一)人民檢察院對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報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ǘ紊霞壢嗣翊泶髸淼姆缸锵右扇伺鷾驶蛘邲Q定逮捕,應當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 .
?。ㄈ蜗录壢嗣翊泶髸淼姆缸锵右扇伺鷾驶蛘邲Q定逮捕,可以直接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也可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對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四)對擔任兩級以上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分別依照本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報請許可。
?。ㄎ澹无k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托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請許可。
【小結】
1.公、檢、法機關行使逮捕權的分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2.持證逮捕。
3.逮捕后的通知和訊問義務。
4.對特殊人員的逮捕程序。
5.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批捕時,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并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檢察機關首先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成立的,檢察機關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但仍應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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