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系某市一無業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但上前挑釁,發生爭執卡住其頸部,致其窒息。江某以為胡某已死,遂往某往處附近的區法院投案,稱自己殺了人。區法院值班人員告訴江某,法院不受理殺人案,讓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殺人要償命,便乘出租車逃往外地。胡某醒后,敲開附近居民的門,居民立即向公安機關電話報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員問:“人死了沒有?”得知人沒死后,值班人員便說:“知道了,等到班后處理。”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機關控告,公安機關答復說,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遂決定不立案。胡某又告到檢察院,檢察院落則建議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置之不理。胡某只好向法院起訴,法院又讓胡某找公安機關。
問:本案中法院、公安機關、檢察院進行的訴訟程序有何不當?并說明理由。
【參考答案】1.法院的錯誤:
(1) 法院值班人員不應當不接受江某的投案,讓他去公安局。人民法院對于自首應當接受。不屬自己管轄的,再移送有管轄的機關。
(2) 法院值班人員未對江某采取緊急措施,致其逃走的做法錯誤。法院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3) 法院不應當不接受胡某的起訴,讓其找公安機關立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而公安機關不予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公安機關錯誤:中華考試論壇(1) 公安局的值班人員對報案電話處理錯誤。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立即接受。
(2) 公安局不應以沒有抓到嫌疑人為由決定不立案。對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3.檢察院的錯誤:檢察院不應建議公安機關案。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認為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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