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新的草案進步了,進步性主要表現在:
1.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
2.近親可不出庭指證
3.律師自由會見嫌疑人不被干涉
4.死刑復核靠近“三審”
有人說新的草案倒退了,忽視了對基本人權的保障,認為倒退的學者觀點主要集中在:
1.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條規定的“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中,“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監視居住的原因和執行的處所,在執行監視居住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2.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條。該條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3.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條。該條規定,“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這意味著,“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幾種情形,也可以成為對當事人實施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后,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的理由。
首先,“無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為適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導致偵查機關可以隨心所欲決定是否通知家屬,“秘密拘捕”泛濫成災。
其次,對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屬,不利于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權保障的法治原則。
刑事訴訟法的修訂關系到每一位法律人的將來執業,對于法律人,我們也有義務為此而提出自己的觀點,并為中國的法治建議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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