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第2款 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
★第34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152條 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
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規定》
★第6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設立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指導少年法庭的工作,總結和推廣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少年法庭指導小組應當有專人或者設立辦公室負責具體指導工作。
★第8條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的審判長,應當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審判員擔任,并且應當保持其工作的相對穩定性。
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人民陪審員,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特點,熱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并經過必要培訓的共青團、婦聯、工會、學校的干部、教師或者離退休人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工作人員等擔任。
★第28條 法庭調查時,審判人員應當核實未成年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行為時的年齡。同時還應當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行為時的主觀和客觀原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4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人民檢察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
★第11條 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于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現實危險消除后,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12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第16條第4款 審查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聽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代理人、辯護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
一、未成年人的特別權利保障
1、辯護權
2、隱私權
3、成年人在場權(《刑訴法》(“可以”、《公安》“應當”、《高法若干規定》“應當”、《高檢規定》“應當”、《未成年人保護法》“應當”)
4、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有女檢察人員參加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
1、少年法庭的設置
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條件尚不具備的地方,應當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或者由專人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高級人民法院可以在刑事審判庭內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
未成年人刑事審判庭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合議庭統稱少年法庭。(《若干規定》第六條)
2、少年法庭的受案范圍
(1)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2)被告人在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并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共同犯罪案件。
(3)其他共同犯罪案件有未成年被告人的,或者其他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是否由少年法庭審理,由人民法院院長根據少年法庭工作的實際情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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