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2)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3)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4)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以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5)案件事實部分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依法作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認定。
(6)被告人因不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7)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判決被告人不負刑事責任。
(8)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并且不是必須追訴或者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
(9)被告人死亡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對于根據已經查明的案件事實和認定的證據材料,能夠確認被告人無罪的,應當判決宣告被告人無罪。
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檢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當就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依照上述有關規定依法作出判決。
2、宣判
宣判是將判決的內容向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和社會宣告。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并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后,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案件無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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