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積極條件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 )年滿二十三周歲;(3 )品行良好、公道正派;(4 )身體健康。另外。擔任人民陪審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2 、消極條件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陪審員:
(1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等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2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 )被開除公職的。
二、人民陪審員的名單、任期
1 、由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2 、基層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應當在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3 、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法應當由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層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審員名單中隨機抽取確定。
4 、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五年。
三、人民陪審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2 、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必要時,人民陪審員可以要求合議庭將案件提請院長法決定是否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3 、人民陪審員因參加審判活動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費用,由人民法院給予補助。
4 、有工作單位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克扣或者變相克扣其工資、獎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5 、無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期間,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職工上年度平均貨幣工資水平,按實際工作日給予補助。
(二)義務
1 、人民陪審員的回避,參照有關法官回避的法律規定執行。
2 、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應當遵守法官履行職責的規定,保守審判秘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四、組成及無權利
1 、基層法院、中級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 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 人組成合議庭進行;高級法院、最高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7 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7 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 、無權利:不得擔任審判長,獨任庭不能由陪審員組成
總結:(1 )陪審只在一審中;(2 )陪審員的條件;(3 )陪審員的任職資格、任期、權利(平等權包括平等的審理權和平等的表決權);(4 )陪審員的免職;(5 )尤其要注意,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及獨任庭不能由陪審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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